台州市华广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方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温岭市华广建设有限公司、方从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民终2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岭市华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新河镇环城北路7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方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后洋村黄轴路16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从兵,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上诉人温岭市华广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方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2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岭市华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岭市华广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温岭市华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44元,减半收取4072元,由上诉人温岭市华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为民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