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0204财保34号
申请人克拉玛依广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在克拉玛依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产业园内XXX厂房内物资(价值178000元)进行保全,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克拉玛依广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在克拉玛依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产业园内XXX厂房内物资(价值178000元)。
案件申请费1410元,由申请人克拉玛依广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正发
书 记 员 钱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