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其他
(2017)新0204民初24号
原告克拉玛依广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鸿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马奎、韩向党、罗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克拉玛依广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拉玛依广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鸿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协议的方式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纠纷,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克拉玛依广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819元,减半收取计30409.5元,由克拉玛依广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凤国
人民陪审员 杨新梅
人民陪审员 沈留军
书 记 员 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