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和顺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和顺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25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和顺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425MA6XM8827G。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10000102116928R。
本院在执行咸阳和顺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货款,但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95531.7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