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环保集团生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绿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环保集团生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民特50号
申请人:浙江绿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地址:浙江省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大楼5幢505室。
法定代表人:*书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环保集团生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16号环保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庞正喜。
申请人浙江绿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环保集团生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浙江绿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绿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浙江绿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浙江绿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余萌
审判员***
审判员曾慧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