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环保集团生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绿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环保集团生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民初4053号
原告:浙江绿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大楼5幢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947EC7D。
法定代表人:吴书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环保集团生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16号环保大厦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79847736。
法定代表人:庞正喜,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绿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环保集团生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没有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绿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崇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博武
代书记员 潘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