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山区前洲蔡凯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06民初1568号
原告:惠山区前洲**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20D7T05P,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新城苑4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再兵,江苏天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51262546G,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新华路288号598室。
法定代表人:徐斌。
第三人:孙富富,男,1977年2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县。
原告惠山区前洲**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与被告南京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第三人孙富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部的经营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再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泰公司及第三人孙富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泰公司支付货款15464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5464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万泰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万泰公司系无锡实地常春藤玉祁项目的分包方,其授权第三人孙富富代表万泰公司向**经营部采购砖块、水泥等材料,合计货款234649元。万泰公司仅支付货款80000元,结欠**经营部货款154649。
被告万泰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31日,万泰公司授权委托孙富富与**经营部签订“购销合同”1份,约定由万泰公司向**经营部购买各种砖块、水泥、砂子、石子等建筑材料,双方对产品名称、规格及单价等作了明确约定、货款每个月结清。合同签订后,**经营部于同年6月14日起按约送货至万泰公司分包的无锡实地常青藤项目一标段展示区工程工地,至同年8月9日,**经营部共计供货234649元,但万泰公司仅于同年7月21日付款80000元。2020年9月5日,孙富富代表万泰公司向**经营部出具欠条1份,确认结欠**经营部货款154649元,承诺于10月份付清。届期,万泰公司未按约付款。经多次催讨无着,**经营部遂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孙富富经授权以万泰公司的名义与**经营部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对万泰公司发生效力,应全面履行。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万泰公司收货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经营部支付货款,至今结欠**经营部货款154649元,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万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经营部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南京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惠山区前洲**建材经营部货款154649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15464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4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274元,由南京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邵明舟
人民陪审员  吕凤仙
人民陪审员  石红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