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旭日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1569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再兵,江苏大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51262546G,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新华路288号598室。
法定代表人:徐斌。
被告:广州旭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TKR89,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23号403。
法定代表人:李杰。
第三人:孙富富,男,1977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旭日建设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孙富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旭日建设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孙富富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6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096元,由***负担。
审判员  邵明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