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4542号之一
原告:南京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288号598室。
法定代表人:徐斌,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南京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潘振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苏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