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4542号
申请人:南京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288号598室。
法定代表人:徐斌,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7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申请人南京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205659.5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205659.5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子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许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