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执30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庆云电力机车配件工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中。
被执行人:株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庆云电力机车配件工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株洲**置业有限公司、***需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株洲庆云电力机车配件工厂有限公司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203执30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寿
审判员 周 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执行员 曾 盛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