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新子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新子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1民初8696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中新子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11号楼11层110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新子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子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新子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新子天公司支付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拖欠工资70000元;2.中新子天公司支付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未签合同二倍工资175000元;3.中新子天公司支付未缴纳住房公积金21000元。诉讼中,**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于2021年2月至8月在中新子天公司工作,任职项目经理,说好年薪30万元,每月发1.5万元,年底补发12万元,按照北京市政策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8月离职。2021年12月,**向中新子天公司老板**索要未支付的工资和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表示给不了,由此**与中新子天公司产生了劳动纠纷。中新子天公司的老板是**,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水峪村人,曾经任职北京广阳大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利用社会关系注册北京中新子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其表兄张亚彬,这样可以避开法律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系**。公司成立之初,***是股东。***是**的妻子,***是经理,***也是**的亲戚,包括***。**入职定工资的时候,**答应给**支付年薪30万工资,**才去中新子天公司上班,而且所有的工作指令都是**下达。现在**离职,年底该发的工资也没发。遂起诉到法院。 被告中新子天公司辩称,**与中新子天公司2021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8月10日离职。中新子天公司没有克扣其工资,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但实际工作过程中支付每月15000元,中新子天公司与**从没有约定过年薪30万。**系公司聘请的建筑方面总顾问,一切建筑方面的事务均由总顾问把关,并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公司系合作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根据审查认定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2月8日,**与**微信沟通如下“邱:我问问待遇的事情,年薪能给我开到30万吗?耿:没问题,那咱们就定死了,但得保密。邱:是不是社保和公积金按照实开的收入给上。耿:对。我这没问题。邱:成。保密没问题。那我啥时候去公司报道。耿:初七上班,到时人员就齐了。有什么事都可以随时沟通。” 2021年2月,**入职中新子天公司。2021年8月离职。中新子天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2021年2月至8月,**出勤天数分别为8天、23天、22天、19天、21天、22天、8天;中新子天公司按每月税前应发工资15000元的标准向**支付了2021年2月至8月工资。 2021年3月1日,**与中新子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担任项目经理,试用期满后工资5000元。 **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参与中新子天公司的建设项目并安排决定部分公司事宜。中新子天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亚彬在微信沟通中曾表示“钢结构报价和**(**)说了,他还是觉得贵,我这聊不下来了,你再和他们谈谈价格”“劳务工资**说先等等,我和他说了好几次了,他说在外面回头再说。”诉讼中,中新子天公司陈述**为公司工程方面的总顾问,一切建筑方面的事务均由总顾问把关。 2022年2月8日**以中新子天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劳裁委)提起仲裁,请求:1.中新子天公司支付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工资60000元;2.中新子天公司支付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50000元。房山劳裁委作出京房劳人仲字[2022]第102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全部仲裁请求。 以上事实有京房劳人仲字[2022]第1023号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微信记录、工资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就自己的工资标准主张已经提交与**的微信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两人在微信沟通中明确作出了年薪30万元(税前)的承诺,且结合全案证据以及当事人自述,**虽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对公司工程事宜具有相应的决定权,行为具备相应权利信赖外观,上述沟***应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实际出勤核算剩余应发税前工资为58342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主张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中新子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2021年2月至8月期间的税前工资差额58342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预交),由北京中新子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栓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秦 杨 书 记 员  牛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