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旺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包头市盛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常州旺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02民初441号
原告包头市盛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MA0Q5UTC2M。
法定代表人田瑞忠。
委托代理人邓明光。
委托代理人曾尚,系包头市诺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旺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顺园。
原告包头市盛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旺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包头市盛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盛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盛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50元,由原告包头市盛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田 丹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郭海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