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财保7号
申请人:***,男,199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申请人:***,女,1989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申请人:谷菊香,女,1964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申请人:常州旺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武南路**天安数码城首期**(天安创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XK52JX4。
法定代表人:王晓燕。
申请人***、***、谷菊香因与被申请人常州旺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谷菊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旺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存华
审 判 员 陈**秀
审 判 员 王 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袁佳慧
书 记 员 史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