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市纪台镇东方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83民初6136号 原告: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寿光市洛城街道泰和大厦1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6775546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纪台镇东方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纪台镇东方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783B48610262G。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原告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寿光市纪台镇东方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方西村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方西村委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095405.93元及利息131448.72元,共计1226854.65元。(利息计算:以1095405.9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0日按照年息6%计算共计131448.72元;2021年9月1日起按照年息6%计算至全部付清工程款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山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寿光市纪台镇东方西村民委员会的道路硬化工程、排水沟工程、零星工程。2017年4月25日山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由山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工程进行了审计结算。山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为2105405.93元。但被告至今尚欠工程款1095405.93元未支付。山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年2月13日变更名称为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东方西村委辩称,欠款属实,现村委没有能力支付,可以先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3日,山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寿光市纪台镇东方西村美乡村建设道路硬化工程招标中中标。东方西村委(发包人)与山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寿光市纪台镇东方西村美丽乡村建设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巷子砼硬化路面约16000㎡;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合同内全部内容。17.3工程进度付款,约定,拨款方式: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本年度农历年底前付至合同价款的60%,余款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前无质量问题付清(均无息)。本项目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合同还就其他事项做了约定。2017年4月25日,案涉工程开工,同年7月20日竣工。2017年8月,案涉工程初验合格。经工程审计结算,案涉工程款共计2105405.93元。截至2021年底被告共计付款1010000元,在2022年8月26日被告又付款20000元,余款被至今未付。 另查明,山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年2月13日经核准变更名称为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企业变更信息表、企业信用报告、中标通知书、寿光市纪台镇东方西村美丽乡村建设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单、审计报告书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东方西村委之间的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完成工程施工任务,被告应及时支付工程款。被告拖欠工程款未付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双方对截至原告起诉前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95405.93元未付并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2022年8月26日被告支付原告的20000元系支付工程款本金还是利息。原告认为,系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利息应从验收合格之日计算,故被告付款应先支付利息再偿还工程款;被告认为,支付的是本金,因双方合同中未约定利息,且一开始也是要的本金,从未提过利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本年度农历年底前付至合同价款的60%,余款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前无质量问题付清(均无息)。本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系在2017年8月,缺陷责任期为至2019年8月,故按双方约定,余款最早应在2019年9月付清。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2017年底付款350000元、2018年分别付款380000元、100000元,2019年底付款10000元、2020年付款100000元,2021年分别付款50000元、20000元,即2019年8月之后至2022年前,被告共四次付款180000元,原告均未主张被告支付的系所欠其工程款的利息,而就2022年8月26日支付的20000元主张系利息,与常理相悖,与事实亦不符,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确认该笔款项系被告支付的所欠工程款本金。被告关于2022年8月26日所支付款项是工程款本金的抗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自2019年9月1日起按照年息6%计算至全部付清工程款为止,被告对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利息无异议,但对利息按照年息6%计算不予认可,因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利息,根据等价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酌情确认利息损失自2019年9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数额和计算方式以本院确定的为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寿光市纪台镇东方西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75405.93元(1095405.93-20000),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75405.9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42元,由被告寿光市纪台镇东方西村民委员会负担14479元,由原告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将判决款项打入原告确认的银行账户或寿光市人民法院本案专案账户。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其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