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淄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2财保228号 申请人: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龙高路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淄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经济开发区创业大厦。 负责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淄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收到申请人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王 菲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