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阡陌小镇(山东)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24民初3363号 原告: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龙泉路262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阡陌小镇(山东)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镇滨河路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阡陌小镇(山东)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阡陌小镇(山东)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88874元并支付利息(本金588874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2月8日至实际付款之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潍坊市临朐县**镇乡村振兴学院室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施工,被告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后,双方结算工程款共计2088874元。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剩余588874元工程款拒不支付,***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阡陌小镇(山东)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和数额无异议,但对利息不予认可,588874元里面是包含有5%的质保金,更不应该从2021年的2月份开始计算利息。 诉讼中原告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表示放弃利息主张,被告阡陌小镇(山东)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认可质保期到本案开庭时已届满。 本院认为,被告阡陌小镇(山东)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对欠原告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588874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阡陌小镇(山东)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应及时支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阡陌小镇(山东)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88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44元,由被告阡陌小镇(山东)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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