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市纪台镇东方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2023)鲁0783执135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龙高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寿光市纪台镇东方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纪台镇东方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783B48610262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光市纪台镇东方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鲁0783民初6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1089884.93元,无实际执行到位金额。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一、2023年3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 二、2023年3月20日、2023年6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登记、第三方支付平台、工商登记、人民银行、股票、税务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3年5月19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寿光市纪台镇东方西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账户,冻结金额太小,暂无需扣划。 四、2023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3年6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六、2023年6月13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信息,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以上情形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审判长  *** ?? 审判员  *** ?? 审判员  *** ?? ?? ?? ??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 ?? 法官助理***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