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84民初7586号之一
原告:山东**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锦山街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龙高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3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031元,共计2204元,由山东**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