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3396号
原告:上海丰林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可迪尔空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观音庵北街3号院1号楼2**14层140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丰林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可迪尔空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丰林脉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丰林脉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莲
书 记 员 沈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