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5民初4683号
原告:哈尔滨沃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哈尔滨理工大学科技园701房间。
法定代表人:齐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滨。
被告:绥化市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绥北路5公里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曹杰。
原告哈尔滨沃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绥化市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哈尔滨沃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沃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沃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哈尔滨沃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谈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