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211民初2172号之一
原告湖南省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省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52元,减半收取6026元,由原告湖南省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辉
书记员 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