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203民初1931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淞区元信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告湖南省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钟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湘0203民初193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湖南省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钟文价值18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原告芦淞区元信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湖南省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钟文名下所有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芦淞区元信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本案被告湖南省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钟文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爱武
法官助理陈帆
书记员刘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