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恒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湖南省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979号
申请人:湖南永恒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丰裕社区立新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QJLG438。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路266号华润置地广场一期第12幢23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PD5XR2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湖南永恒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永恒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8066.57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永恒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省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8066.57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