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永恒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湖南省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9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永恒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丰裕社区立新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QJLG438。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路266号华润置地广场一期第12幢23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PD5XR2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 湖南永恒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与湖南省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2)湘0181民初97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湖南省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长沙银行账户8100********的银行存款308066.57元(实际冻结89248.64元)及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305********_1的银行存款308066.57元(实际冻结171.65元),冻结了***名下湖南三湘银行账户6236********的银行存款308066.57元(实际冻结1808.7元)及其名下招商银行账户6214********_20001的银行存款308066.57元(实际冻结77.56元)。现湖南永恒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南省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永恒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的解除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湖南省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长沙银行账户8100********的银行存款308066.57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湖南省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305********_1的银行存款308066.57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名下湖南三湘银行账户6236********的银行存款308066.57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名下招商银行账户6214********_20001的银行存款308066.5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