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株洲兵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省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4189号 申请人:株洲兵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城国投新材料示范园一期310-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路266号华润置地广场一期第12栋2306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株洲兵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株洲兵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588.44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自愿为株洲兵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兵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省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588.44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 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