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4189号之二
原告:株洲兵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MA4QYXW230,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城国投新材料示范园一期3栋310-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PD5XR22,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路266号华润置地广场一期第12栋2306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浏阳碧家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M2N307H,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菊花石路浏阳******综合楼三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449H,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道东义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兵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浏阳碧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兵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浏阳碧家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浏阳碧家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其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洲兵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浏阳碧家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