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6434号
原告:湖南昶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路266号华润置地广场一期第12幢2306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昶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昶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被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昶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邹 晓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许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