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236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兴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682512774P,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开发区游子山路。
法定代表人:徐耿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积孝,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龙凤,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盈***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4575248Q,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岔路口,实际经营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369号盈嘉大厦。
法定代表人:韩世芬,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8)苏0113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书:盈嘉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兴业公司工程欠款3218584元及相应利息(其中1746200元欠款的利息自2015年2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剩余1472384元欠款的利息自2016年10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549元,由盈嘉公司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盈嘉公司邮寄送达谈话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亦未作任何答复。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1、被执行人盈嘉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较少,已被本院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2、被执行人盈嘉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盈嘉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京市栖霞区翠林路2号地下车库地下一层16号、17号、43号、45号、46号、47号、48号、63号、74号、130号、143号、168号不动产已被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轮候查封;4、被执行人盈嘉公司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5、本院前往盈嘉公司实际经营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369号盈嘉大厦查找被执行人未果;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盈嘉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韩世芬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失信决定书、执行进程告知书、工作笔录、现场照片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兴业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盈嘉公司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盈嘉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盈嘉公司名下无车辆、证券登记信息,其名下银行存款较少已被本院冻结,其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京市栖霞区翠林路2号地下车库地下一层16号、17号、43号、45号、46号、47号、48号、63号、74号、130号、143号、168号不动产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本院不具有处置权,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盈嘉公司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兴业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盈嘉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13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盈嘉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兴业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长 陈 猛
执行员 胡晓龙
执行员 周 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