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兴业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盈嘉恒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2361号-1
申请执行人:南京兴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682512774P,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开发区游子山路。
法定代表人:徐耿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盈***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4575248Q,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岔路口。
法定代表人:韩世芬,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盈***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3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京盈***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京盈***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3251133元及相应利息以及执行费34911元。
二、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南京盈***实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周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