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102民初5137号
原告:长沙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律师。
被告:湖南消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附061号024栋101。
法定代表人: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律师。
原告长沙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教育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教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被告消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匡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教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承包合同》;2.消防公司向某教育公司返还已付的进场费用及报建费用20000元;3.消防公司向某教育公司支付违约金8400元;4.消防公司赔偿某教育公司损失人民币30000元;5.消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8日,某教育公司与消防公司签订《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消防公司为某教育公司的项目提供消防设施安装,具体工作内容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灭火器;自动喷淋系统及应急疏散照明系统;消防设计图纸、消防检测、消防报建及消防验收合格等。该工程约定竣工的日期为2019年4月10日,工程总金额为人民币肆万贰仟元(42000.00),消防公司人员进场二天内某教育公司须支付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消防公司施工完成及消防报建进窗口时,某教育公司支付人民币伍千元(5000);消防报建及消防验收完成后三日内,某教育公司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贰万贰仟元(22000)。合同签订后,某教育公司依约支付进场费及报建费用(被告实际并未消防报建进窗口)合计人民币贰万元(20000),但消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2019年4月10日前竣工,某教育公司多次催收,消防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消防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依合同向某教育公司支付违约金。2019年10月消防公司无任何动工迹象且没有完成消防报建进窗,某教育公司只好另行委托他人来处理。为此,某教育公司多花了人民币叁万元(30000)。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某教育公司有权解除《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消防公司理应赔偿。某教育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消防公司辩称,1.是某教育公司解除合同在先,按合同约定,消防公司不应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而某教育公司应向消防公司支付违约金8400元。双方的合同没有履行完毕是某教育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合同签订前后,消防公司反复强调装饰设计图纸由某教育公司负责,但某教育公司迟迟拿不出设计图纸,后来聘请的设计师做出来的设计图纸也不符合要求,导致消防公司无法开展下一步工作,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报建及施工,责任在某教育公司。2.消防公司没有收到某教育公司所称的2万元,只收到工程款15000元,另5000元是设计图纸费,而工程款15000元消防公司做了相应的事项,消防设计图纸出图纸(10000元)、装饰图纸相应对接及修改(1200元)、现场施工人工及材料(3500元)、原告方相应资料(1000元),共计15700元。因此,消防公司不应当向某教育公司返还工程款,而应当由某教育公司向消防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款9100元。
经审理查明,某教育公司与消防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签订《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消防公司承包某教育公司的消防设施安装工程,具体内容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灭火器、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疏散照明系统、消防设计图纸、消防检测、消防报建及消防验收合格,不包含装修图纸及装修公司资料。消防公司包工、包料、包达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要求。合同签订后,消防公司应在第二天进场施工。竣工日期为2019年4月10日。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承包总金额为42000元(不含税),某教育公司应当在消防公司进场第二天内支付15000元,待消防公司工程施工完成及消防报建进窗口时的二日内支付5000元,待消防公司工程施工全部完成时,消防报建及消防验收完成后的三日内支付22000元。双方必须如期实际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止、解除、终止本合同,否则须向守约方承担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违约金之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合同签订后,某教育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消防公司支付第一笔款项15000元,消防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消防公司进场进行了部分施工,安装了一些PVC塑料管子。由于某教育公司未提供合格的装修设计图纸,消防公司未继续施工。某教育公司委托设计师按照消防公司的要求修改装修设计图纸,经过三次修改消防公司仍认为不合格。2019年7月底,消防公司要求某教育公司找专业机构重新制作装修设计图纸,某教育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消防公司支付图纸设计费5000元,消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匡某通过微信回复某教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称收到装饰设计图纸审核及盖章款。同日,匡某要求某教育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消防验收意见书、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房屋租赁合同、原建筑整层平面图等材料。2019年8月12日,某教育公司将上述材料邮寄至消防公司指定的地址。2019年8月27日,某教育公司催促消防公司将材料报建入窗。2019年9月16日,某教育公司询问消防公司是否已将消防资料上传系统并进行消防报建,消防公司称已上传。2019年9月24日,某教育公司询问长沙市住建局得知消防公司仅于2019年9月18日注册了一个账号,并未上传图纸,也未报建。某教育公司即电话通知消防公司立即上传图纸,并完善现场设施,确保十月中旬可以报建完成,否则培训机构面临取缔。消防公司称现在图纸还有问题,还要修改和审核,不能马上传上去,其至少要十月底才能把图纸传上去。某教育公司提出终止合同进行结算,消防公司同意终止合同进行结算,并承诺把修改好的图纸交付给某教育公司,但双方就结算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9月28日,消防公司将装修设计图纸通过微信发送给某教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日,某教育公司与案外人湖南辰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某教育公司将涉案消防工程承包给案外人湖南辰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施工。该工程已竣工验收。
本院认为,某教育公司与消防公司签订的《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于2019年9月24日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因此,双方签订的《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已解除。原告某教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已无必要。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认为对方违约,应由对方承担违约金。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教育公司未提供合格的装修设计图纸导致工期延误,存在违约行为;消防公司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为51天(2019年2月18-2019年4月10日)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1日收取了某教育公司支付的5000元装修图纸设计费用并于2019年8月中旬收集了某教育公司的其他材料后,在2019年10月中旬仍无法上传装修设计图纸并办理报建手续,显然该履行期限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亦存在违约行为。但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上述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仅约定一方擅自中止、解除、终止合同的违约金,而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故不适用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因此,原告某教育公司要求消防公司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某教育公司要求消防公司赔偿损失30000元,但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损失,本院亦不予支持。合同签订后,消防公司履行了部分义务,某教育公司认可其在现场施工了2天,并安装了25根PVC管。由于双方均不申请对消防公司的施工造价进行鉴定,本院对消防公司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费用按市场行情报价计115元,人工工资按照建筑行业的收入标准,酌情认定为300元/天,以上合计715元,该款应由某教育公司承担。消防公司认为其实际施工4天,并做出了消防设计施工图纸、收集了相关资料,相关费用应从工程款中予以抵扣,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施工时间,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将制作的消防设计图纸等材料交付给了某教育公司,因此,本院对消防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关于消防公司代收的5000元装修设计费用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由于某教育公司未提供合格的装修设计图纸,双方协商一致由某教育公司支付5000元,消防公司帮其委托其他机构出具合格的装修设计图纸,消防公司收取该款后,委托案外人湖南智科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制作了装修设计图纸,案外人向消防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且消防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将该图纸发送给了某教育公司。因此某教育公司要求消防公司退还该5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某教育公司向消防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5000元,抵扣消防公司实际施工折现715元,消防公司尚需向某教育公司退还1428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长沙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返还14285元;
二、驳回长沙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湖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长沙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