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奎鸣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霍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奎鸣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4财保1号******
申请人:南京霍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52061178N,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和会街85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奎鸣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2608045XB,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广洋村上坊门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霍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奎鸣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南京霍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160000元保函提供担保。2020年1月7日,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霍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京奎鸣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000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南京霍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晨******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