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执保11号
申请人:南京奎鸣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2608045XB,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广洋村上坊门**。
法定代表人:骆太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玲,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丰盛大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749335607,,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法定代表人:方光鑫,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京奎鸣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京丰盛大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奎鸣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丰盛大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9138元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奎鸣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南京丰盛大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913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 判 员 徐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见习书记员 吴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