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永州市永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共道路妨碍同行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421执3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偶玉英,女,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庄金梅,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丁玉荣,女,200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丁柏羽,男,200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居民。

被执行人永州市永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育才路奥林匹克花园********。

法定代表人何美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衡阳县公路局,住所地,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向阳北路**iv>

法定代表人肖高峰,该局局长。

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湘0421执322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永州市永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5214.6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永州市永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5214.6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陈格生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先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