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421执3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偶玉英,女,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庄金梅,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丁玉荣,女,200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丁柏羽,男,200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居民。
被执行人永州市永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育才路奥林匹克花园********。
法定代表人何美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衡阳县公路局,住所地,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向阳北路**iv>
法定代表人肖高峰,该局局长。
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湘0421执322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永州市永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5214.6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永州市永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5214.6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陈格生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先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