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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永州市永有限公司等公共道路妨碍同行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达网络技术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421执3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偶玉英,女,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庄金梅,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丁玉荣,女,200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丁柏羽,男,200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居民。

被执行人永州市永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育才路奥林匹克花园********。

法定代表人何美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衡阳县公路局,住所地,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向阳北路**iv>

法定代表人肖高峰,该局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民终219号、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5)蒸民一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6月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永州市永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衡阳县公路局在2016年6月8日前履行,被执行人衡阳县公路局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永州市永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永州市永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5214.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陈格生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钟先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超出,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