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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永州市永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103民初3090号
原告:永州市永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奥林匹克花园B3栋1单元3楼3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绍武,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
负责人:***。
原告永州市永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永州市永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以双方愿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市永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愿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永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4元,减半收取1397元,由原告永州市永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