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04执保294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豪东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营口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豪东工程有限公司与营口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804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名下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忠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