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开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京开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送变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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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2民初1585号
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阜东南路西侧(丁字港船闸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开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程桥镇茶兴北街28号。
法定代表人:**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居节,江苏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和燕路280号。法定代表人:吉宏。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开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送变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2019年7月16日,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48元,减半收取1324元,由原告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皋越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法官助理***书记员严吉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