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开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弧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开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93号
原告:苏州弧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宪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杰
被告:南京开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庆高
原告苏州弧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开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苏州弧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弧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弧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6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合计2436元,由原告苏州弧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