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开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京开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送变电有限公司输电施工第一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5994号

原告:***,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句容市人,居民,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亮,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开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904284766,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程桥镇茶兴北街**。

法定代表人:陈庆高,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居节,江苏苏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送变电有限公司输电施工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2033240N,,住所地南京市合班村**

负责人:李锡民。

被告:江苏省送变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39561K,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和燕路**v>

法定代表人:孙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品,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长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钱春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开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送变电有限公司输电施工第一分公司、江苏省送变电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宋岩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袁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