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开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706民初7822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建设中路50号3号楼4**301室。 被告:**,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南京开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程桥镇茶兴北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海连变送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珠江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睿,江苏田湾(灌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茆华,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白蚬乡黄荡村前茆庄20号。 原告***与被告***、**、南京开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林公司)、连云港海连变送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连公司)及第三人茆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开林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人茆华参加诉讼。被告海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施工费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的20%计算至实际支付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海连公司把电缆新建劳务配合工程发包给被告开林公司,被告***、**合伙从被告开林公司处把工程承揽下来。2018年4月8日,原告承接被告***中的托管劳务工程总价40000元,于2018年4月14日完工后一直没有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8年9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被告**出具证明,被告海连公司在付款给被告开林公司后10日内给于原告付清,原告至今没有拿到施工费用,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是我找到工地上干活的。 被告**辩称,我不认识原告。 被告开林公司辩称,其不认识原告也不认识被告***、**,当时第三人电话联系说开林公司有个标,想借用我们公司资质,因为其和第三人有常年合作业务来往,当时就同意用我们的资质。然后该工程有一笔工程款到开林公司财务账上,我们扣除管理费和税金,余款全部汇给第三人账上。所有后面发生的事情我们没有任何依据和工作量无法配合处理此案。 第三人茆华述称,当时我和**都是朋友,中标以后涉案工程直接给**了,2019年12月26日工程款61061元全部转给****于荔了。 被告海连公司未到庭,其提交答辩状称,原告与被告***系劳务合同纠纷,其应当向***主张权利。原告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无权起诉答辩人主张劳务费及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海连公司将连**专10kv迁改(电缆新建)工程发包给被告开林公司,第三人茆华借用被告开林公司施工资质中标该工程,并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被告***因涉案工程施工需要,联系原告***,原告遂于2018年4月8日承接涉案工程中的拖管劳务工程。原告完工后催要款项,被告***于2018年9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养殖厂拖管施工费肆万元整。双方约定,2018年11.15之前结清费用。2021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载明:***路海连施工中,拖欠***、***施工款的问题,海连付给南京开林十日内,予以付清。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涉案工程另有***及其他人施工,涉案工程竣工后,海连公司支付开林公司部分款项72000元,开林公司扣除管理费等费用,于2019年12月26日汇款61061元至茆华账户,当日,茆华将该款汇至**配偶于荔账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第三人的当庭陈述及欠条、承诺、竣工确认单、合同协议书、转款明细、发票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联系原告***从事涉案工程拖管劳务,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该劳务费数额及给付期限,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该费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施工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承接涉案工程,原告进行了涉案工程拖管部分的施工,被告**出具承诺,确认拖欠***等人施工款的问题,海连付给南京开林十日内,予以付清。经查,被告海连公司支付开林公司部分款项,该款项亦由第三人转至被告**配偶账户,但被告**未按承诺向原告支付涉案款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施工费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酌定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开林公司、海连公司承担责任的诉求,因双方无劳务合同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施工费4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8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郭 茜 书 记 员 ***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案款缴纳账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连云港海宁西路分理处 开户名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3205********-103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