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高、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9735号
原告:**高,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现住桂林市临桂区。
被告: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云景路69号。
负责人:王炳华。
被告: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云景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苏拥军。
原告**高诉被告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受理,原告**高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撤回对被告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南宁轨
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高。
审 判 长  朱微微
审 判 员  谢 倩
人民陪审员  黄廷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巫林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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