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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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4001号
原告:***,女,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原告:***,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梁,广西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宁,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吴浪涛,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云景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21248433。
法定代表人:黄钟晖,董事长。
第三人: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100MB19327151。
代表人:庄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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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婉妮,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堃,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6月9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聂凯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曾莹
书 记 员 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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