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兴通沥青科技有限公司、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8执保1771号
广西兴通沥青科技有限公司、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江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兴通沥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江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根据已生效的(2022)桂0108民初6285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冻结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存款3668173.88元,实际冻结3668173.8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7月12日至2023年7月12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8民初628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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