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连、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民初3139号
原告:**连,女,1951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杰,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步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5144681L。
法定代表人:李长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溪蔓,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檬,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银峰路36号水产畜牧培训中心大楼36-2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200534357U。
法定代表人:党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有平,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云景路69号,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21248433。
法定代表人:苏拥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炎坤,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宁,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2月1日
开庭时间:2021年4月1日
待裁事项:**连申请撤诉。
裁定如下:准许**连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4291元,本院减半收取2145.5元,由原告**连负担;其余受理费2145.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连。
审 判 长  施雪芬
人民陪审员  吴丹萍
人民陪审员  施雪芬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冬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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