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11658号
原告:**连,女,1951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杰,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银峰路**水产畜牧培训中心大楼**房。
法定代表人:党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俏,广西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进,广西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宁市云景路**v>
法定代表人:苏拥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炎坤,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宁,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连与被告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连自愿撤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7454元,减半收取计3727元,由原告**连负担。余受理费372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连。
审 判 长 蒋蕴杰
人民陪审员 赵红梅
人民陪审员 周 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