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铁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南京天浦建材经营部)与江苏铁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浦江民初字第954号
原告**(南京天浦建材经营部业主),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铁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铁驰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铁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铁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28日,被告珍珠泉项目部与原告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3年4月28日至2013年9月30日;合同期满时应全部归还,并结清费用;并对赔偿、滞纳金等约定明确。被告共租赁钢管12219.5米、扣件7250只、套管875根,尚有钢管224.4米、扣件488只、套管12根未归还,拖欠租金11784元及清理费1352元、赔偿费(钢管3590元、扣件2196元、套管60元),合计18982元。扣除押金10000元,尚欠8982元。多次催要无果。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租金及清理费、赔偿费等其计8982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铁驰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8日,**以南京天浦建材经营部名义与铁驰公司珍珠泉项目部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铁驰公司租赁南京天浦建材经营部的钢管、扣件、***、调节丝等周转材料,租赁期限为2013年4月28日至2013年9月30日。同时约定了租赁费用、清理费用的计算方法及租赁物损坏或丢失的赔偿标准。其后,南京天浦建材经营部提供了相应的钢管、扣件及套管。2014年5月31日,经结算,租赁费用为11784元,清理费用为1352元,钢管、扣件、套管损失计5846元,以上合计18982元,铁驰公司租赁上述物品时交付押金10000元,尚欠8982元,原告经多次索要无着,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租赁合同一份、发货单、入货单、结算表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以南京天浦建材经营部名义与铁驰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加以全面履行。现原告**已按约提供了租赁物,被告铁驰公司理应及时支付租赁费用,其久拖不付,从而引发诉讼,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被告铁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铁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清理费及物品损失共计8982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25元,由被告铁驰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