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663号
原告:江苏铁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吴培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东路14号。
负责人:刘明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大新,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超,男,汉族,1986年5月12日生,公司员工,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江苏铁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铁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铁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铁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840元减免收取9920元,由原告江苏铁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俞昌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维凤
书 记 员 徐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