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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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022民初535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8月24日出生,住屯昌县。
被告:海南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6MA5T7P9M69,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昌志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海南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徐海成于2021年5月18日当庭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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