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2民初160号之一
原告:海南德广信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椰海大道371号畅通停车场A栋西侧18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方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海南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昌志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瑞来(海口美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海南德广信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后,2025年3月21日原告以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德广信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德广信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